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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注册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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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医保成绩单:看病救命钱花得更合理高效******

  1月12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梳理了国家医保局(2018年成立——记者注)成立近5年来所取得的成绩。这期间,系列改革措施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打击欺诈骗保,追回巨额医保基金,持续推进信息化改革,把医保局“装进”老百姓的口袋里。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救命钱。国家医保局公布的近5年成绩单可以看出,看病救命钱花得更加合理高效。

  “灵魂砍价”让群众更快用上原本用不起的救命药

  2021年,一段医保药品谈判的视频火爆全网,曾经70万元一针的“天价药”诺西那生钠降到了3.3万元。

  诺西那生钠是全球首款脊髓性肌萎缩症治疗药物,使用该药时,患者需第一年注射6针,此后每年4针,并终身用药。

  王言是一名身患脊髓性肌萎缩症的年轻人,已经被疾病折磨成了重度残疾。患有脊髓性肌萎缩症的患者肌肉会持续萎缩,直到无法进食、呼吸。在用这个药之前,王言的肌肉已经萎缩到连一瓶矿泉水也拿不起来,吃饭、喝水也经常呛到。

  脊髓性肌萎缩症的发病率仅为1/6000-1/10000,“每一个小群体都不应该被放弃”,直到那场被称为“灵魂砍价”的谈判,全国约4万名脊髓型肌萎缩症患者终于盼来了希望。

  回顾过去近5年的工作,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指出,通过谈判降低新药价格,250种新药平均降价超50%并纳入医保报销,群众更快用上原本用不起的救命药。

  1月13日,王言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22年,他已经注射了5针诺西那生钠,医保报销后再结合当地多项福利措施,5针总价不足1万元。诺西那生钠注入身体之后,王言的肌肉萎缩进程终于停止,之前吃饭、喝水的呛咳问题,也基本上没有了。

  王言也感染了新冠病毒,但症状并不是很严重,头晕、发烧了一天就结束了。王言能感受到,注射了诺西那生钠后,他的身体素质在变好,原本每到换季时就会感冒,这种情况在2022年没再发生。

  2022年11月召开的中国罕见病大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说,诺西那生钠谈判成功是国家医保局“以量换价”的经典案例,药品公司将“天价药”大幅降价成功进入医保,大幅降低了患者用药负担,提升了患者用药可及性,体现了社会责任。

  除了诺西那生钠,2021年还有73种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其中67种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集采工作有效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

  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指出,近5年来,国家组织集采7批294种药品平均降价超50%,3批4类耗材平均降价超80%;叠加地方联盟集采,累计降低药耗费用超4000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严重,常用药价格是国际主要国家平均价格的2-3倍。与此同时,主流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近40%,明显高于其他消费品行业,既加重了群众和医保基金负担,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也制约了医药卫生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初衷,就是把药价虚高的水分挤出去,促使药价回归合理水平,降低群众费用负担,使患者用得起药。

  据了解,集采药品降价的空间主要来自3个方面,包括直供医院降低营销成本、及时回款降低财务成本、薄利多销降低生产成本等,挤出的是以往在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不合理费用,而不是企业生产成本,不影响药品质量。

  除了药品的集采以外,高值医用耗材的集采工作也为老百姓带来了切实的好处。高值医用耗材的集采工作始于冠脉支架,中选的冠脉支架价格降幅达到93%。2021年1月,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开始实施后,群众负担显著减轻。据北京市测算,接受支架植入的患者平均个人负担下降1万元。同时,很多原本用不起支架、用不起铬合金支架的群众也用上了“质优价宜”的铬合金支架。

  冠脉支架破冰之后,人工关节、骨科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的工作也顺利推进,相关中选产品均价从数万元下降至数千元,平均降价超80%。

  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追回医保基金771.3亿元

  医保基金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1月15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发,解决了此前基金监管面临如何依法行政、科学执法的问题,以及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缺少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尽统一,处罚时自由裁量权较大等问题。

  近5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打击欺诈骗保,累计检查医药机构318.9万家次,处理154.3万家次,追回医保基金771.3亿元,曝光典型案例24.5万件,评定184家医药企业失信等级并实施惩戒。

  2022年11月,《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发布,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接下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开展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和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探索适应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机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看病救命钱。

  (为保护患者隐私,王言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昶荣 来源:中国青年报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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