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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张乐民:以闽南语音乐为“琴” 拨动两岸“心弦”******

  中新社温州1月11日电 题:台商张乐民:以闽南语音乐为“琴” 拨动两岸“心弦”

  作者 张益聪

  “开琴行是为了生活,追逐音乐的纯粹才是我的理想。”2023年,是台商张乐民到浙江温州苍南县的第九个年头,但他依然记得,第一次踏上这片土地时“乡音无改,他乡如故”的直观感受。

  “这里几乎70%的人用闽南话交流,刚到温州,我在苍南待了一个多月,这里没有大都市的喧嚣,民风淳朴,让我的心能够沉下来、静下来。”于是,张乐民留下来,开始做一些小生意,“租过摊位卖过小吃,但我慢慢地意识到,这些并不是我擅长的,更不是我向往的。”

  年轻时,张乐民曾醉心于音乐,还玩过乐队,“苍南的宁静让我重拾了年轻时的爱好,更让我爱上了这里。”张乐民表示,苍南的民风与环境,让他萌发了将兴趣与事业结合的想法。

  随着苍南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张乐民的琴行生意也慢慢有了起色,逐渐站稳了脚跟。

  自此,张乐民漂泊半生,得以在知天命之年,安定于苍南县,用他的话说:“其实开琴行是我的副业,我经常去学校给孩子们授课,教他们弹琴唱歌,还参加各种两岸民间音乐交流、演出。”

  走进张乐民的琴行,墙上钉满了木质挂琴板,上面陈列着尤克里里、古典吉他等弦乐。张乐民常常手持吉他拨动琴弦,弹唱闽南语歌曲《爱拼才会赢》。

  谈起闽南语音乐,张乐民津津乐道。因为台湾民众也讲闽南语,因此大部分经典闽南语歌曲在海峡两岸久经传唱。

  张乐民表示,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让更多年轻人喜欢并传唱闽南语音乐。近年来,从琴行向音乐工作室拓展,他的音乐事业如歌曲进行至高潮部分,逐渐随之“高亢”。

  2020年11月,张乐民的音乐工作室获得温州市台办授牌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实习基地,为更多台青来温州逐梦音乐提供了新舞台。

  张乐民表示,想要广交朋友,吸引年轻人,互联网才是主舞台。接下来,他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继续传唱闽南语歌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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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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